以暴制暴不可取的名言

和平不仅是战争过后的风平浪静,亦是握手言和后达成共识的共赢。
握手具有很多含义。有时是俩人相互认识时的点头之交,企业间达成合约到国家之间握手言和。握手将双方连系在了一起,手指相扣,心意相通。而有时握手却是赢家与输家最后的会晤,是妥协方与提案方草草的收尾,这时的握手,仅是一种认知,一种默许,一种不甘。
人们总说:“世上没有绝对的朋友,有的只是利益一致与否。”抱着这样的心态其实未免太过狭隘,有得利一方则必有失利一方,这样一来双方便玩起了“零和游戏”,总有人要为此失败,也总有人戴上桂冠。在不惜一切手段谋取他人利益的同时,为什么不思考一下,这样做是否能让自己发展长远,而不会之后落败于他人手中呢?
在当今世界,零和已经为上个世纪的遗物,真正能让世界各国摒弃零和的,是合作,是以一种更加宽广的心态与他人握手,以一颗真心实意提出合作,达成共赢。
孔子曾提出过“为政以德”的观念,在那时便强调以暴制暴的不可取与以德服人的长久性。仁德之心便是告诉我们要以一颗包容之心对待他人,不计较小利小弊,目光长远。方能够“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宽容的合作姿态,必将带来更多的朋友,而非表面曲意逢迎背后捅刀的敌人。美美与共,合作共赢,每个国家都会在合作中得利,因而也会多付出一份真心,世界方能真正是和平而充满欢笑的的大家庭。
就在昨日,进口博览会于上海开幕,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的态度——开放与合作。共赢成为热点话题使人人深思,合作的意义与共赢优于零和的方面;人们震惊于从共赢中所能带来远超于一纸合约的巨大利益,还未从一加一大于二的震惊中缓释过来,便已尝到了合作共赢的甜头。
中国是大海。如大海般广阔,如大海般平静,亦如大海般包容。只有在这样的舞台上,才能上演合作共赢的完美乐章,握手时人们脸上才会洋溢起真正的幸福和笑意。
当今世界早已不再是奴隶和奴隶主的世界,也并非操控者与被控者的监狱与手铐,而是真正起舞的地方;不是一支独舞,而是交谊的圆舞曲弥漫于舞池之上,流淌于人们紧紧相握的双手之间,融化在人们的眼角与嘴角。
合作共赢的议论文2有一项比赛叫“山羊过独木桥”,规则是一次桥上上两个人,而只能有一个人通过。然而现在有两个人他们经过合作,双双通过了桥,裁判认为有争议……
生活中,类似这场比赛的现象还真不少:人才竞争,尔虞我诈,压价比拼……这些情况无一例外都是“胜者为王,败者为寇”,没错,就如达尔文所言“物竞天择,适者生存。”
然而,我认为不应该光有竞争,还要学会合作。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老总想招聘一个秘书,待遇非常好,不少人慕名而去,最后经过一轮轮比拼,只余下了十个人。他们还要面临最后一关,谁先到达山峰并且和老总握手就能赢得成功。结果呢,那十个人都到达了峰顶却上不去,为什么?因为对他们而言太高,以一人之力根本上不去。这时,有一个人,他蹲下身子,让他的同伴踩着他的身体上去,其他人都在想,这人好笨,这么大好的机会要让给别人,出乎他们意料,那个上去了的人并没有去握老总的手,而是把他的同伴拉了上去。这时,他们一起去握老总的手,老总笑着说:“我等你们很久了,这个坡是我经过专门测量的,既使一个体育运动员也上不去,但两人合作却可以轻松的上来。我的目的就是想要两个真正懂的合作的人来当我的助手。‘单个的人是软弱无力的,就像漂流的鲁滨孙一样,只有同别人在一起,他才能完成许多事业,所以不管努力的目标是什么,不管他干什么,他单枪匹马总是没有力量的,合群永远是一切善良思想的人的最高需要’。
是的,我们应该学到,生活中不光有竞争,还有合作,并且合作有时比竞争更重要,所谓‘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二人同心,其力断金;一个人像一块砖砌在大礼堂的墙里,是谁也动不得的,但是丢在路上,挡人走路是要被人一脚踢开的’这场独木桥的规则也许可以修改一下:“两个人过独木桥,能过着为胜……”
合作共赢的议论文3当今社会是一个充满竞争与题挑战的社会,但这并不意味着凡事都要争个你死我活,学会合作才能共赢。
合作的首要前提是有一个共赢的心态,即我们合作是为了共同的目标,共同的利益。犀牛和犀牛鸟是一对不错的搭档。犀牛虽然个体庞大,皮糙肉厚,但皮肤皱褶之间却又嫩又薄,长受一些寄生虫的困扰。而犀牛鸟却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难题,同时自己也获得了食物的
两位女青年之所以会被“示众”,原因就是因为她们偷摘了一些杨梅,并且当在山上守候的村民发现要求她们赔偿200元时,而她们身上没带钱,就被捆绑起来了。村民的根据是今年村里在村口贴出了告示,严禁外来人员上山偷杨梅,违者将予以重罚。当然,该村也有一些村民和外来人员认为,出现偷摘杨梅的事情,应该以教育为主,适当罚款,随意捆绑示众是不可取的。
抓到小偷进行公开捆绑“示众”的做法在各地不绝于耳,去年现代快报就报道,12月3日清晨,江苏省扬州市区凯莱花园发生入室偷窃案件,小偷被抓后被小区保安绑着站在门口示众,保安称示众是应住户要求的,要让大家认识他,以便提高警惕,有些痛恨小偷的市民还认为示众方式好。
对“小偷示众”的做法,无疑是违法的,如果持续的时间长或情节恶劣的话,还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在我们看到的这些违法事件中,这种做法有的是得到所在基层组织的默许,有的是获得村民、市民的赞同。而且,即使认为示众做法不可取的村民,也认为可以对小偷“适当罚款”。然而,我们都清楚,罚款只能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公民个人、企业和群众自治组织非经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的授权是无权进行罚款的。
一味地指责这些村民或市民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是无济于事的,其实,在相当多的村民或市民中是有着某种“法律意识”,只不过这种所谓“法律意识”不是由公共权力机关所颁布的法律的`意识,而是一种所谓的“民间法”的法律意识。只要我们不抱国家法万能主义,我们就得承认,在中国的乡土社会,除了国家的法律在运行外,一种由农业文明沿续下来的乡规民约、习惯、道德伦理等等组成的“民间法”在事实上规范和调整着乡土社会的人们。国家法律在这块土地上与“民间法”处于一种拉锯式的状况,“民间法”在国家法律的空白处、缝隙处和抗争中顽强地生存。
具体到对“小偷示众”的事件中,便真切地反映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碰撞与博弈。乡土社会的乡规民约、习惯对于小偷进行公开“示众”给予认同,以暴制暴在“民间法”中具有天然的正当性。然而,现代民主、文明的社会,高举保护人权的旗帜,惩制不法行为的权力收归于代表民意的公权力机关,国家法坚决反对用不法行为来对付不法行为。当然我们说,国家法并非一定要完全打压“民间法”生存空间,在国家法的空白处,“民间法”可以找到生长之路,甚至有时国家法不得不作变通与修改,以适应乡土社会现实的需要,但在原则立场上,国家法律必须长驱直入,不容“民间法”喘气。对于“小偷示众”一类事件,国家法律必须管起来,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判刑的要判刑。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看到,对于公民个人、企业和群众自治组织擅自罚款,抓到小偷随意公开“示众”等行为,“小偷们”基于道义上的谴责是不敢全力维权,而更令人感到遗憾地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也表现出相当的宽容。除非造成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后果,执法人员通常会以动机良好,对象本身就是违法之人并不处罚或进行给予极轻的处罚。其实,执法人员是以“民间法”的思维去执行国家的法律,如此一来,落后、愚味、野蛮的“民间法”又假执法人员之手得以生存并发扬光大。
因此,要改变诸如“小偷示众”一类的事件屡禁不止的现象,除了要大力普及国家法律知识,“送法下乡”外。更重要的是要求我们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这场国家法与落后、愚味、野蛮的“民间法”的碰撞、博弈与对话中,要严格执法,以实际行动全力以赴维护国家法的尊严,让国家法律能在民众心目中真正生根、发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