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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独立能引用的名言

来源:励志帝 日期:2023-03-01 14:21:34 分类:励志名言 阅读:加载中...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篇1

作者及篇名简介:《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是二战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以下简称丹宁勋爵)的著作之一。本书作者丹宁勋爵,1899年出生于英格兰罕布什尔郡的一个小商人家庭。他从24岁时当律师,45岁时被任命为法官,1982年在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的任内退休,在其近60年的法律生涯中,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丹宁勋爵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他的思想,尤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重视和借鉴。他的名言"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广为流传。

丹宁勋爵不仅是一位优秀的法官,还是一位享有世界声誉的学者。他是国内外几十所著名大学的荣誉法学博士,还是伦敦三所著名律师学院的荣誉院士。《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丹宁勋爵于1980年出版的一部专著,这里的"正当程序"并不是指枯燥的诉讼条例,而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本书共七篇,其显著的特色就是以案例来说理。书中浸透着丹宁勋爵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广博的历史知识,并引用了滔滔不绝的辩论词和审判词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主要通过案例来论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采取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公正,二是英国战后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与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但这种区别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和借鉴本书中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法律思想,笔者将结合本书内容谈谈自己读后的感想。

一、司法公正首先应是程序公正

丹宁勋爵认为"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公正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之一。在近60年的法律生涯中,他出版了多本法学著作。《法律的正当程序》就是其中之一。

丹宁勋爵在该书的前言中首先阐明了法律的正当程序的涵义,即“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救济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丹宁勋爵认为,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首先要对妨碍司法运用或扰乱司法施行的行为用“蔑视法庭”这一独特的罪名加以惩罚。对于蔑视法庭的行为,丹宁勋爵从破坏法庭纪律、侵害证人、拒绝回答问题、污辱法庭、违抗法庭命令、损害公平审判等六个侧面列举了生动的案例,说明了蔑视法庭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从更广泛的角度看,对蔑视法庭罪提出起诉的目的在于保证每个人得到公平审理。换句话说,它是一种程序,法庭可以以此来谴责任何可能危害公平审理的行为。法庭可以用事前发布禁制令或事后进行惩罚的方法来限制这种行为。这种起诉应该由检察总长来进行,但法院也应该根据与问题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任何人的请求,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解决。

为了维护和保障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遇到许多问题,除了蔑视法庭的行为,丹宁勋爵还选择了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能引起人们广泛兴趣的一些具体问题加以介绍,并阐述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在“行为调查”一篇中,主要针对由调查机关、监督机关、许可证发放机关等非司法机关受理解决的问题。因为此类问题不能向法院上诉,也就可能得不到任何法律援助。但是,公正地处理这些问题又是极其重要的,为此,法院制定了一些程序用以控制处理这些问题的机关,特别是当这些机关作出的裁决或得出的结论非常不利于个人时。丹宁勋爵具体介绍了调查法官的行为、大臣的行为、公司董事的行为、外国人的行为、律师的拖延行为的调查程序。在“逮捕与搜查”一篇中,丹宁勋爵论证了如何摆正自由与安全的关系。他认为,倘若一个正直的人可以受到杀人犯或盗贼的侵害,那么他的人身自由就分文不值了。每一个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些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些权力也可能被滥用,而假如它被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因此,人身安全必定是与社会安定相辅相成的。在“玛利瓦禁制令”一篇中,丹宁勋爵介绍了为解决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问题而进行的一项司法改革,通过颁布“玛利瓦禁制令”,使债权人在赢得对债务人胜诉判决以前可以在诉讼开始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以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丹宁勋爵还用三篇阐述了婚姻家庭问题,他相信平等是我们时代的秩序。因此他主张男女在法律上应该是完全平等的。他认为,尽管男女之间存在许多差别,但是这些差别没有一条可以作为妇女屈从男子的理由。“她们在自己所擅长的领域内工作的价值和男人在自己所擅长的领域内工作的价值是同样的。她们有和男人一样的权利去争取自由和充分发展自己的个性。女子结婚时,她不是成了丈夫的仆人,而是丈夫平等的配偶。如果丈夫的工作在社会生活中更加重要,那么她的工作在家庭生活中也就更加重要,谁也离开不了对方,任何一方都不应在另一方之上,他们是平等的。”但是根据英国的一些传统判例,被遗弃的妻子往往得不到她们应该得到的家庭财产。丹宁勋爵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坚持摈弃了那些与现代社会生活基本原则格格不入的陈旧惯例,纠正了很多不利于妇女的离婚判决,创立出一些新的判例,维护了妇女的正当权益。

虽然《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介绍的是英国法律的历史和现状,但其中体现的丹宁勋爵的法学思想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每一名法官应该意识到程序对于司法的至关重要的意义:公认的正当程序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基础;公认的正当程序是法院裁判合法有效的前提。

一、书籍简介

《国富论》全称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用了近十年时间创作的经济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776年。

《国富论》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的,追求个人利益是人民从事经济活动的唯一动力。同时人又是理性的,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人们能在个人的经济活动中获得最大的个人利益。如果这种经济活动不会受到干预,那么,经由价格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人们不仅会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还会推进公共利益。

《国富论》这部著作奠定了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理论基础,该书的出版标志着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堪称西方经济学界的“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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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简介

除“绪论及全书设计”外,《国富论》分为上下两卷,共五篇三十二章。在“绪论及全书设计”里,斯密明确指出,所谓国民财富,就是指供给国民每年消费的一切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

第一篇为“论劳动生产力增进的原因并论劳动生产物自然而然地分配给各阶级人民的顺序”,斯密认为增加财富的具体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加强劳动分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二是增加资本积累,从而增加从事生产的劳动者人数。从这些观点出发,该书首先说明分工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加国民财富,进而论述分工的原因。斯密认为交换是分工的起因,于是就接着分析了交换,认为人类天生就有互通有无的倾向;同时斯密还考察了交换和分工的相互关系。因为要实现交换,必须得借助货币这个媒介才能顺利实现,所以接着便论述了货币的起源和功能,由于商品和货币之间的交换又引起了价格和价值的问题,于是接下来就阐述了衡量价值的尺度和价格的构成及变动。因为斯密坚持认为工资、利润、地租是价格的三个组成部分,所以随后他便研究了工资、利润、地租的性质及其变动规律。

第二篇为“论资财的性质及其储蓄和用途”,主要研究了资本的性质、构成、积累和用途。在这一篇中,最先明确地说明了资本的构成可分为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区分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论述了资本的各种形态,即借贷资本、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之间的区分。前两篇基本上包括了斯密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所有内容。

第三篇为“论不同国家中财富的不同发展”,从经济史的角度,对促进或阻碍国民财富发展的原因作了分析,主要考察了罗马帝国崩溃到18世纪后期的经济发展史,研究了国家的经济政策对财富生产发展的作用。从历史角度出发,论证了只有采用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才会有利于分工和国民财富的发展。

第四篇为“论政治经济学体系”,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出发,对阻碍国民财富增长的重商主义和重农主义的理论和政策作了分析、比较和批判。考察了不正确的政策主张和学说怎样妨碍国民财富的增长,实际上进一步论证了采取自由放任政策的必要性。

第五篇为“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研究的是国家财政收支对国民财富发展的影响。斯密强调了必须采取合理的财政制度,使国家的收入大于支出,促使资本的积累,才能增加国民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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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者简介

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英国经济学家、哲学家和伦理学家,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奠基人,被后人称为“现代经济学之父”和“自由企业的守护神”。他总结了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重要发展经验,构建了近代最主要的经济学体系,并就经济与伦理关系提出了见解。斯密终身未娶,以教学为生,主要著作有:《道德情操论》(1759年)与《国富论》《176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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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富论》读后感25篇 第1篇:《国富论》读后感600字

1999年11月20日6时30分6秒,在朦胧的烟雾中,在千万同胞的期待中,我国的第一艘宇宙飞船终于成功发射。中国,这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又向未来近了一步,也更向科技发展的新时代更近了一步。

14年后的一天,我正坐在舒服的沙发上,专心致志的看着手中的这本《国富论》,竟情不自禁地把它与祖国的复兴之路结合起来。

《国富论》是苏格兰经济学家,哲学家亚当斯密的一本专着。这本专着共为五卷。它从国富的源泉──劳动,说到增进劳动生产力的手段──分工,因分工而起交换,论及作为交换媒介的货币,再探究商品的价格,以及价格构成的成分──工资,地租和利润。书中总结了近代初期各国资本主义发展的经验,批判吸收了当时的重要经济理论,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程做了系统的描述,它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方面,起了重大的作用。

从《国富论》中文懂得了一个深刻的道理;自由主义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是十分重大的。在我国的今天,脱离了计划经济也不过三十年,与英国将近三百年的自由经济意识还无法相比,东部开放的海城市还好,西部地区则明显的体现出落后,不但经济落后,思想也落后,表现命令不到绝对不作为的慵懒心态,与沿海开放区的那种创新思想大相径庭,这也是西部发展不起来的主要原因。所以思想不自由,不主动,就会落后。

有人认为中国是一个难以创新的国家,可是少年强,国则强,少年弱,国则弱。中国没有因为别人的评论而放弃自己的梦想,从来没有放弃过追梦。因为它深信,只要努力,就会成功,只要不放弃自己的信仰,就会成功。就算失败了也要再爬起来,因为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梦。就好像每个人都可以仰望星空,心光洒在每个人的脸上照亮更加丰沛的人生,也照亮更加灿烂的中国。

第2篇:《国富论》读后感700字

《国富论》被誉为西方经济学的“圣经”,经济学的百科全书,影响世界历史的十大著作之一,影响中国近代社会的经典译作,是经济学的必学篇目,也是会计领军班推荐的研修文献。这本书早买来摆在我书柜很久了,一直没完整仔细地读完。近日得空仔细捧读了此著作,自觉收益匪浅。

《国富论》全称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于1768年开始着手著述《国富论》,用了近十年时间创作的经济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776年,该书的出版标志着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全书共分五篇,总计32个章节。第一篇讨论的是劳动生产力改良的原因,以及产品在不同阶层之间自然分配的顺序。第二篇讨论的是资产的分类、性质、储蓄和使用。第三篇以罗马帝王衰落之后,欧洲农业发展所受的制约及其农村的衰落和商业城市兴起的实际,探讨了财富增长的不同路径。第四篇则在此基础上,从当时最受推崇的重商主义开始,论述了重商主义和重农主义两种政治经济体系的后果。第五篇则讨论君主或国家的开支方向和收入之间的关系简直是剑拔弩张,到了谁也不服谁,都想做冠军的地步。所以,“自由贸易”在这样的情势下,只能被弃之一隅,束之高阁。

其三,斯密忽略了一个问题,即国与国之间存在的差异,而且还是比较巨大的差异。要实现自由贸易,就必须先消除差异。我认为,至少应该有一个合理、科学的标准来衡量,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包容程度。但是,直到今天,斯密提出的“自由贸易”仍未在整个世界实现。这并不能说明此理论的错误,也不能说明此理论的正确,只能说明“英雄无用武之地”。

小结一下,斯密所谈“自由”乃“贸易自由”,斯密以为“贸易自由”能够增进人类幸福;然而,“贸易自由”至今尚未成功,到底其与人类“终极幸福”有多大关系?我认为,贸易自由只能够满足人类的物质需求,暂得肉欲的享受,无法到达“终极幸福”。

第5篇:《国富论》读后感2000字

《国富论》的首次出版标志着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诞生,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方面,《国富论》起了重大的促进作用。亚当·斯密反对政府干涉商业和商业事务、赞成低关税和自由贸易的观点在整个十九世纪对政府政策都有决定性的影响,并延续至今。今年寒假,我拜读了亚当斯密的《国富论》,确实深受启发,明白了为什么它的出现标志着经济学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

在书中,亚当斯密首先阐述了他的劳动价值论。他认为一国国民每年的劳动,本来就是供给他们每年消费的一节生活必需品的源泉。构成这种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或是本国劳动的直接产物,或是用这类产物从外国购进的物品。而劳动的生产率要受下述两种情况的支配:第一,一般地说,这一国国民运用劳动,是怎样熟练,怎样技巧,怎样有判断力;第二,从事有用劳动的人数和不从事有用劳动的人数,是什么比例。不论一国土壤、气候和面积是怎样,它的国民每年供给的好坏,必然取决于这两种情况。

紧接着又论述道,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他认为分工有以下的好处:劳动者的技巧因业专而日进;劳动置换的时间减少;简化劳动和缩减劳动的机械发明,使一个人能够做许多人的工作。当论及分工产生的原因时,斯密认为劳动或者说职业的差异并不是分工产生的原因,而是分工所带来的结果。分工起因于交换的能力,分工的程度,因此总是受交换能力大小的限制,换言之,要受市场广狭的限制。市场要是过小,那就不能鼓励人们终生专务一业。因为在这种状态下,他们不能用自己消费不了的自己劳动生产的剩余部分,随意换得自己需要的别人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他举了一个制针的例子。一枚小小的针的制作,竟然需要十八道工序。如果让一个人从头做到尾,一天恐怕连一枚也完成不了。但是,如果分工协作,每人负责一、二道工序,一人一天却可以做4800枚。分工何来如此神力?其实,道理很简单,分工可以使劳动专业化,可以提高劳动的熟练程度。

至于交换产生的原因,亚当斯密认为,主要源于人们的利己心,希望把自己不用的物品去换取别人的,对自己有用的物品。既然有了交换,那么就必须有交换的媒介。这时亚当斯密介绍了各种交换媒介,如牲畜、贝壳、烟草、鞣皮等,当然还有贵金属。那么这些媒介与交换物之间的交换价值比例是如何确定的呢?亚当斯密把这个问题分成三点进行阐述:第一,什么是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即构成一切商品真实价格的,究竟是什么;第二,构成真实价格的各部分,究竟是什么;第三,什么情况使上述价格的某些部分或全部,有时高于其自然价格或普通价格,有时又低于其自然价格或普通价格?换言之,使商品市场价格或实际价格,有时不能与其自然价格恰相一致的原因何在?

亚当斯密认为,交换是人与生俱来的倾向,欲将取之,必先予之,由于交换而产生了分工。那么,商品的交换价值如何确定呢?斯密明确地指出:“劳动是衡量一切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这就等于说,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劳动。但是亚当斯密同时声称,这个理论只适应人类社会的野蛮时代。一旦资本积累起来,投入到企业,或是土地变为私有,情况就要另当别论了。因为此时的劳动产品,不再全部归劳动者所有,其中一部分作为利润和地租,被雇主和地主收入囊中。由此,亚当斯密又得出了一条结论: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发生之后,决定商品价值的就不光是劳动了,利润和地租也得算上一份。这样一来,工资、利润和地租,就不仅是一切收入的。

这个理论目前依然有许多经济学家引用,包括中国国内目前奉行的国际贸易政策。从具体表现上看就是,为了维持贸易顺差,一国政府会倾向于通过关税(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出口退税(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奖励金(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等手段,在国际贸易体系中,提高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实现出口大于进口的目的,达到吸收贸易逆差国的资本流入本国,借以提高本国的资源条件,从而增加本国的国民总收入,以实现经济的增长。

亚当斯密由于是坚定的市场经济倡导者,其一直提倡小政府理念,所以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第四章几乎每页都可以看到这样的意思——重商主义提出的绝大多数的维护贸易顺差的手段,都在某种程度扭曲了市场在资源调配中的决定性作用,从长期看都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国家应该减少监管,应该放手由市场自发调节进出口。也许是由于时代背景,也可能由于其他原因,亚当斯密并没有完成对重商主义的批判,只是在字里行间表达了与重商主义观念不一致的思想和理论。

回到现实,回到本文所述的国际贸易体系,在我看来,国际贸易的最大作用和好处主要是两个,其一让市场扩大,其二促进了社会分工并使得生产效率提升。市场扩大比较容易理解,比如中国目前是全世界最大的商品生产国,各种细分市场的商品,尤其是家电类产品(手机、空调、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其主要生产地都是中国,如果没有国际贸易,中国已经形成的生产体系就会出现生产过剩。所以对于目前的中国而言,因为国内的生产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已经建立并形成了自己的工业体系,短期内实现改变不是太现实的事情,所以相比于世界上的任何国家,中国都更需要国际贸易的自由但又有序的发展。但是否意味着我们必须要追求贸易顺差呢?我的观念是,贸易顺差什么是国民财富及及其源泉。(2)国民财富增长的原因是什么及如何促进国民财富的增长。斯密认为,政治经济学的任务就在于搞清楚国民财富的性质、源泉及增长的原因,以促进国民财富的增长,达到富国裕民的目的。他本着富国裕民的目的来研究经济学,在批评重商主义和重农学派有关财富及其增长的观点和政策主张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分工、国民财富增进以及如何自然而然地分配到社会各阶级的理论、方法和政策主张,形成一套超越前人、且能满足成长时期的资本主义需要的较系统的一个自由的经济学说体系。其思想是深刻的,观点是前瞻性的,意义是重大的。

在《国富论》的第四篇,斯密专门论述了政治经济学体系,首先讨论了财富问题并对重商主义和重农学派的财富观念给予了批判性思考。对于重商主义的财富观念,在斯密看来:重商主义只关注商品流通领域,只强调金银或货币,也就是说:“发财等于是有了货币”,“按照通俗的说法,财富与货币,无论从哪一点看,都是同义语。”货币或金银,等同于财富。

斯密指出重商主义这种只在流通领域凭直觉片面强调货币或金银作为财富的唯一形态是错误的,这种错误在于把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劳动生产物排除在财富之外。而重农学派尽管注意到了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劳动生产物,特别是农业生产物是财富,但同时却不把同样是劳动生产物的货币或金银看成是财富。斯密指出重农学派有关财富认识的局限性是非常明显的,那种把财富仅限于土地生产物,限制了人类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斯密从物品交换过程的分析引出货币,认为社会分工的出现,使得人们离不开交换,起初是物物交换,但人们发现这种物物交换很不方便,也很难成功。“各时代各社会中,有思虑的人,为了避免这种不便,除自己劳动生产物外,随时身边带有一定数量的某种物品,这种物品,在他想来,拿去和任何人的生产物交换,都不会被拒绝。”这种拿去和他人进行物品交换的特殊商品,就是货币。接着他又从社会总资财的角度分析货币的性质和作用。他认为,货币是商业的重要工具,不是社会收入的部分,构成社会收入的是货币购得的货物,而不是货币本身。但用于代替金银币的银行券,是以一种廉价的商品工具替换另一种昂贵的商业工具,从而增加了社会纯收入。

因此,在斯密看来,货币只是会总资财的一个构成部分,他在《国富论》第二篇第二章,直接把标题列为:“论作为社会总资财的一部分或作为维持国民资本的费用的货币”。斯密将财富由流通领域推进到生产领域,由单一农业领域拓展到工商产业领域,认为:“一国国民每年的劳动,本来就是供给他们每年消费的一切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源泉。”也就是说,财富是社会的包括劳动生产物在内的物品。实际上,斯密注意到了有关财富由支配一定资财的人来劳动创造所得、满足人类需要和交换流转等特性,这也是财富有关占有、使用和让渡等特性的初步揭示。

在我看来,斯密对国民财富或价值源泉的探讨和论述中是有矛盾的。一方面他认为一切生产部门的劳动都生产商品、创造价值,是国民财富和价值的源泉;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时所消耗的劳动量决定的;利润和地租是资本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对劳动生产物的扣除(这个观点显然认为只有劳动创造价值,也即劳动价值论的观点)。但是另一方面,在分析商品价值(即真实价格)的构成上,斯密又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工资、利润、地租三者构成的,因此劳动、资本、土地是价值的三个源泉,就是说劳动、资本、土地共同创造价值。这显然与劳动价值论相矛盾。

对于斯密在国民财富或价值源泉论述中的两种矛盾的观点,马克思称之为价值二元论。尽管在论述中时常矛盾,但在总结关于国民财富或价值源泉的观点时,斯密说:“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已发生的社会,即现代资本社会,“商品的真实价格”已不只是由生产商品时所消耗的劳动构成,而是由工资、利润、地租三者构成了。他说:“在进步社会,这三者都或多或少地成为绝大部分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因此“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和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比如,“农业上(土地的)自然力也和人一起劳动,然的劳动虽无须代价,它的产物却和最昂贵的工人生产物一样,有它的价值。……所以……地租可以说是地主借给农业资本家使用的自然力的产物”。同样的道理,资本在生产上也做出了贡献。资本(机器)的机械力也和人一起劳动,它的生产物也有它的价值。利润则是资本机械力的产物。

斯密的经济学说明确了劳动、资本、土地是价值或社会财富的三个源泉,为追求财富的人们指明了方向,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斯密以后,英国的大卫李嘉图、法国的让萨伊、英国的约翰穆勒等人,从不同角度丰富和发展了斯密的经济学说,形成更完善的体系。其基本内容仍是以斯密的三种收入决定价值为核心,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主张自由放任的政策。经济学史上称斯密及其后形成的学说体系为古典经济学。古典学派的注意力集中在生产、成本和供给上,而忽视了对消费和需求的研究。萨伊认为生产和供给会自动创造需求。商品生产上的工资、利润(利息)、地租三项费用支出,一方面形成生产成本和商品的供给价格;另一方面又形成劳动所有者、资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三大阶级的三项收入和货币需求能力。因此供求会自动平衡,不会出现生产过剩危机。这就是著名的萨伊定律。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日益饱和,销售日益困难,特别是西方各国不断出现的生产过剩危机,向经济学提出了新的挑战。生产过剩,是因为消费和需求不足,是消费和需求出了问题。这样经济学的注意力开始向消费和需求转移。其标志就是十九世纪末经济学发生的“边际革命”。

第22篇:《国富论》读后感

亚当斯密于1768年开始着手著述《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此书共分为五篇,总计三十二个章节,分别讨论了劳动生产力增进的原因,资财的性质及其蓄积和用途,不同亚当斯密于1768年开始着手著述《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此书共分为五篇,总计三十二个章节,分别讨论了劳动生产力增进的原因,资财的性质及其蓄积和用途,不同国家中财富的不同发展,政治经济学体系和君主或国家的收入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全书基本涵盖了古典经济学派所讨论的所有问题,并对各个问题进行了最基本的理论阐述,对后世经济学家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书中,斯密首先阐述了他的劳动价值论。

他认为一国国民每年的劳动,本来就是供给他们每年消费的一节生活必需品的源泉构成这种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或是本国劳动的直接产物,或是用这类产物从外国购进的物品。

紧接着又论述道,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

经过反复阅读理解,我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是市场经济,就需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学理论,而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就是亚当·斯密的《国富论》。

亚当·斯密的经济学理论就像物理学中牛顿的理论一样重要,其“看不见的手”像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一样,是亚当·斯密献给人类的伟大观念,这一观念培育出来的市场经济制度,尽管有各种不尽如意的地方,但迄今为止却是人类全部的智慧所能找到的唯一一种被实践证明能够成功地组织经济活动的经济制度,我们曾经长期否定亚当·斯密的智慧,甚至把“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说成是对“私有制的公然辩护”。

所幸的是,现在我们已经接受了亚当斯密的主要观点。

具体地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在今日中国之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首先,中国的“高增长、低通胀”经济增长模式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奇迹,这也是《国富论》中的理论无法解释。

按照西方经济学理论:经济增长是与货币通胀(商品流通市场价格)呈对应关系的,也就是说高速的经济增长必然会使货币发生通胀。

然而,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恰恰与之相反,经济高速增长而货币没有发生剧烈通胀这又是何原因呢?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平均GDP增长为10%左右,同时,对外贸易依存度也日益增强,已经接近60%但是,无论是东南亚金融危机,还是加入WTO都没有使中国经济的发展模式发生改变。

经济学家想象中的“经济泡沫”没有在中国大陆出现中国的改革开放,使生产力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增长,同时消费的增长速度受收入增长速度的影响,与生产力相比相对滞后。

于是就出现了产能大于消费,短缺经济一下变成了过剩经济这正是中国经济形成“通货紧缩”的原因由于国家财政采取积极的货币政策,使得对内内需加大,对外引入外资加快,导致中国在“低通胀”的情形下仍然保持了较高的GDP增长率,所以一味的套用固有的经济模型是无法解释中国目前经济发展模式的。

其次,我们再来审视中国对外经济的策略。

说到对外贸易,就不能不谈到“重商主义”这是《国富论》一书中重点阐述的理论之一重商主义提出富国在对外贸易中应该奖励输出,阻抑输入。

但是对于像工业原料及职业工具这样的特殊商品又恰恰与之相反,这一点用到目前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十分合适。

目前,中国出口的大多是低附加值的农产品及轻工产品,而进口的确是高附加值的重工业产品,及更高附加值的先进技术及战略性资源,石油、矿产等出口产品由于价格低廉品质好大大占领国外市场,而进口产品又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物质上的保证,贸易顺差日益增大,从理论上讲可以说相当理想而这种状态能持续多久,就要考问一下中国自己了从WTO规则上讲,中国商品的出口增加对外国同种商品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直接导致外国生产企业的日益萎缩,甚至倒闭,同时加剧了国外产业工人失业率的增加。

这势必会加大中国与他国的贸易争端,不利于长远发展。

另一方面,日益增大的贸易顺差,使中国的外汇储备日益增大,对与中国有贸易往来的他国的货币是一种隐性威胁所以如何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还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和中国企业自抗商业风险能力的增强,也就是从宏观和微观两种途径去解决问题,双管齐下,缺一不可。

当然,目前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困惑还有很多,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决不能照本宣科,犯本本主义的错误。

但是,也不能脱离书本中的经济理论,毕竟理论与实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正确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辨正关系,才能使我国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

对于《国富论》这本书,我们还是应该秉着鲁迅先生所倡导的“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态度来读,毕竟其里面还是有不少观点不适合中国国情的

第23篇:《国富论》读后感

在经济危机波及全球的当下,人们不断的在迷茫中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经过一次又一次迷失,一次又一次的跌倒,人们终于想起了从传统经济大著《国富论》中寻找真相的答案。可见国富论对现代经济建设的指导意义非同一般,对引导人们走出经济危机大有裨益,这也正是经典的永恒魅力。

《国富论》一书分为;论劳动分工及分配,论财富的性质、积累和使用,论各国财富的增长方式,论重商主义与重农主义,论国家财政这五大部分。其中令我印象最为深刻的便是第一章:论劳动分工及分配。

在第一章中,亚当斯密不断的从提高劳动生产力高着手,再经过深入研究后他认为劳动分工能使生产力成倍提高,并首次提出了劳动分工这一重要概念,同时,劳动分工也促使劳动生产专业化,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被打破,劳动产品的交换迫在眉睫,而交换需要的媒介货币也呼之欲出。产品的最终归宿为劳动资本、劳动利润和土地地租三项。

劳动分工是的同样数量的人,但生产的商品大大增加,这要归于三个原因:第一,每个人只从事一种工作,能够提高劳动的熟练程度,在书中作者亚当斯密都不断强调。第二:节约了从一种工作转换到另一种工作的时间。第三:发明了一些机器,大大提高劳动效率,那么造成分工的原因是什么,那是因为在人类正在族群中是禁止盗窃和抢劫,所以某个人想要获得某种物品只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自己劳动获得,另一种是通过交换获得,在族群内,某些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比如善于制造弓箭的人发现自己专心制造弓箭比自己打猎更有利,同样的,善于造房的发现比专心造房比种田有力,于是分工产生了,交换引起了分工,分工的程度必然受到交换能力即市场范围的制约,因为市场太小,劳动者无法用他们自己消费不完的剩余劳动产品来随意换得需要的别人的劳动产品。

在后面的内容中,作者又阐明了分工能促成这种作业量提升的原因。依作者所言,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工人技巧的改良;第二:由于从一种工作到另一种工作,对通常会损失掉的时间的节约;第三:适当机器的利用,可以大大地便利和节省劳动。

其实这部分内容又可归于分工的意义之中去。分工的情况下,自然界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规律便会开始发生作用分工使得生产力提高,且易于掌握操作的技巧,反过来这种经验的积累又是推动再发展的力量。是进一步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因素。

我们虽明白分工之意义,然而真正要使得分工得以充分的实现,却并非易事,因为这需要社会的合意。

第24篇:《国富论》读后感

这本被称为“现代经济学奠基之作”,我陆陆续续看了一个多月,候机时候看,飞行中看,一有空就看~作者亚当斯密在写这本书时研究并对比了许多国家的经济政策。这本书是亚当·斯密在1776年出的书,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经济学著作,被誉为:西方经济学的"圣经"。这本书虽然比较枯燥乏味,但是理论性很强,是对人类发展进程产生过深远影响的书籍。亚当·斯密一生埋首书斋,他的一辈子就是为了《国富论》而来,有这样熠熠生辉的成就,非常值得世人铭记。看一定深度的书,也是锻炼一个人的阅读韧力。不图快,慢思考。亚当·斯密几乎用一生的时光铸就这本书的辉煌,我们应该好好阅读~

一个三百年前的人,诉说那个时代的经济问题,却能将今天的社会预言到如此真切,智者与先知寥若晨星。

第25篇:《国富论》读后感

《国富论》,全名《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作者亚当·斯密是英国政治经济学古典学派的创立者。该书初版于1776年,与美国的《独立宣言》同年发表。

亚当·斯密被奉为“经济学之父”。而《国富论》在其成文之后的200多年时间里,先后赢得了无数荣誉:“西方经济学的‘圣经”、“经济学的百科全书”、“影响世界历史的10本书之一”等。英国著名历史学家巴克勒在其名著《文明史》中,甚至认为“从最终效果来看,这也许是迄今最重要的书”,“这本书对人类幸福做出的贡献,超过了所有名垂青史的政治家和立法者所做贡献的总和”。

读罢此书,我最深的感受,是亚当·斯密建立在大量的充分的事实基础之上的严密论证,开创了经济学科的理性思辨传统。真不愧是经济学科的“奠基”之作。国内经济学家,哪怕是一些权威学者(诸如吴敬琏、张维迎、樊纲之流),都应该好好的首先继承这个传统,其次才是其思想和观点。当然,国内也有一批斯密忠实的学生,仍然在世的有清华大学人文学院的秦晖、人大农发学院院长温铁军,天则经济研究所创办人矛于轼,以及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院长刘吉等,他们脚踏实地搞研究的精神是值得人尊敬的。

全书纵横捭阖,包举宇内,囊括经济学、哲学、历史、政治理论和实践计划,对政治经济学的基本问题做出了系统的研究,创立了完整的理论体系。

如何发展社会经济,增加国民财富,使民众富裕。反对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垄断、专制和干预,要求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施行自由经营、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制度和政策。这个主题、核心思想和基本诉求,贯穿于《国富论》的始终。

经济参与者受利己心所驱动,而市场上这只看不见的手指引这种利己心去促进总体的经济福利。

“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于屠户、酿酒师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的自利的打算。”这里,屠夫、酿酒师和烙面师虽然有着利己之心,但客观上做出了利人之行,因此是值得赞许的。

相比之下,那些利人的动机导致的损人后果倒是十分值得规避。

只有个人财产得到有效保护,人们才有积极性创造财富,才有技术创新;而只有在个人享有充分自由的前提下,人们才会将个人的“善”变成社会的“善”,让“利己之心”产生“利人之行”。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

最早认识孟德斯鸠是从那本《忏悔录》,尽管从初中开始就知道《论法的精神》这本巨著,然而这是我第一次完整的拜读。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理状况有关,和不同人种的生活方式有关,和某个特定的政治制度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与人的宗教、性格、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传承或借鉴的关系,法的渊源,法的目的,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考察法的精神所应考虑的因素,这些,就是孟德斯鸠在本书中详加论述的法的各个方面。

孟德斯鸠之所以如此被后世赞誉,除了其三权分立学说以外,更主要的是其所处的时代造就了其伟大。孟的理论基础为神本与人本作出了更为明确的分界,即较之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更加理性、更加科学的现代人文主义,这也是其理论被广为接受的社会背景基础,这种精神内核实现了一种由人性到理性的跨越,一次由社会文化向政治制度的进发。孟是最早思考有关(近现代意义的)阶级与政治制度的人之一——如果一定要加上之一的话。他对阶级这个概念的提出要比马克思早上100年。另外,本书多次谈及当时的“中华”法,我们应该感激孟的这些提及,因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欧洲大陆对东方法律制度的某些偏见,这也是孟对启蒙运动的精神内核“科学”与“理性”的一种体现,是孟德斯鸠所一直坚持的科学的地理观、史学观给人类带来的益处了吧。

孟德斯鸠正是他所称的自由主义法学中的一位杰出代表。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通过对法律与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关系的分析,揭示出法的精神的内在本质。他站在一种理性主义的立场上,假设存在一种以人性为基础的普遍的人类理性,而法律即由这种一般理性产生,是普遍的永恒法律的统一体。客观存在的法的规律性可对国家的行为设置种种限制。因此,这种自然法有助于他建构一个解决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关系的全新的政治体系,从而解决上帝从人类世俗生活中逐步退出以后人类社会面临的基本理论问题。然而,我们从中可以发现,以上只不过是他逻辑的表层展现,在其颇具说服力的理论论证背后,隐藏着他对重新建构的社会的一个基本的价值追求,即他立足于建构一种既拥有个人政治自由又具有良好秩序的社会。这种社会,无论是采用贵族政体、共和政体,还是君主政体,都有可能达到上述目标。因此,他通过对一般人性的分析,通过其权力分立理论,阶级分权理论以及联邦主义思想表达了他对自由之秩序建立的强烈渴望。从而也为我们思考人类社会结构提供了全新的思考角度。

其中除了广为人知的权力分立理论,更让我印象深刻的是阶级分权——权力制约、自由与秩序保障的前提。柏拉图深信人生来是不平等的并据此认为在共和国中应确立等级制度。撇开其等级含义不论,他却看到了人类的群体性特征。而阶级、阶层乃是具有一定经济背景的人构成的一个利益共同体。以上两种观念都具有一定的客观基础。与此相似的是,孟德斯鸠也倾向于认为一个强大的中间阶级才能真正有效地制约统治者的权力即权力的真正制约来自阶级的分权。他说“君主政体的基本准则: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在没有贵族的君主国,君主将成为暴君。”[3]P16甚至于认为在缺乏中间阶层的情况下,他认为即便僧侣的权力对于君主国也是适应的。“对于专横既然没有其他阻力,那么这个阻力也是好的。因为专制主义既然给人类带来可怕的危害,那么这个能制约专制主义的害处本身也是好处了。”[3]P16他隐含的意思明确化表述应为:以权力制约真正坚实的社会基础并非来自单个个人,而是来自127单个个人构成的特定的团体。

因为单个个体凭其实力是无法与强大的权力相抗衡的。故个体权利对权力制约的实现乃是社会团体的普遍建立以及中间阶层的形成。社会学家普遍认为金字塔的等级结构不具有稳定性,而真正较为稳定的工商社会的标志乃是中间阶级的崛起形成一个橄榄球形等级结构。在英国宪政史上,正是贵族阶层及新兴资产者通过斗争一步步限制国王权力从而达到权力制约目的的。中间阶层以法律为武器,以和平斗争为手段,最终实现了阶级分权。注意到英国宪政史上的阶级背景,有助于我们理解权力制约机制。与此相类似,梁漱溟也提出类似看法。他认为中国以国家权力建立不起来在于没有阶级,之所以没有阶级,在于中国只有统治者,没有统治阶级,更没有非政治的其他阶级,所以中国的统治者能够独裁,因为阶级的存在就是让武力不操于一人之手。

同时,他认为政权的公开过程只能从集团开始,也就是政权公开全靠阶级,因为在中国皇帝一例,差不多人人平等,都有参政的权力,而社会又缺乏力量。他的观点或许能证实中国民主政体迟迟难以实现的原因。因为一切斗争仅仅是为了个人目的,即其不具有阶级背景。阶级分权有助于权力制约的实现,有助于自由与秩序的实现,这也充分证明了人类的分层性、集团性、与等级性。而这些因素构成社会秩序的客观基础。因此,阶级之分权乃是民主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的前提。

最后自由的优先性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对法律诸价值的安全,平等、正义等都有许多精彩的论述,但他对法律保障个人自由之功能有特别的偏好。无论从人类的本性,还是人类受奴役的状况,他都给予自由以充分的重视,并且认为自由乃是法律制度建构所要达到的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后来的学者都把他归为自由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综上所述,自由与秩序作为法律追求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一直为包括孟德斯鸠在内的思想家们所重视。在个人还难以独立,依附于家庭的时候,自由还处在萌芽状态,而非与秩序独立的一极。但当人类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之后,自由的追求显然被放到了较为重要的地位。

因此,立足建立一个既有个人政治自由又有良好秩序的法治社会,既是启蒙思想家们的共同思想与追求,也是近代以来人类政治生活不断世俗化的必然趋势。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2

“法是源于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读《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开篇的第一句话。世间万物都有自己要遵循的法则,也都有属于自己的法律。上帝创造世界,保护世界,熟悉世界,是因为他制定了规则,是因为他有智慧和权力。而“造物主”是人类的信仰,是希冀。所以,在这个世界之外如果要创造另一个世界,那这个世界不是永恒不变,就是灭亡。创造看上去是一个简单的事情,但是永恒不变的规律和法则则是维持它运作的基本条件。

规律无处不在,如果没有规则,这个世界将无法继续存在。在法律创制之前,就有了公平的关系。如果说人被成文法所规定的外,就没有公正了,那就是说,在圆还没有被画出之前,所有的半径都不相等。人在制定公正的法律之前,公正就已经存在并以确定了关系。但是不是说只能世界和物质世界管理的一样。同时,在兽类和植物相比较,兽类由于生理快感的诱惑,保持了它们的个性。所以,它们并不是完全地遵守自然法律。兽类没有人类的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优点。兽类没有人类所拥有的希望,也就不存在有期望。没有期望就失望,就不会有忧虑和恐惧,也没有烦恼。同时,没有欲望,它们就能很好的保护自己,对它们来说欲望只是为了繁衍。

自然法,顾名思义是在人类出现之前就有的法则。不是人类而经营,是源自生命的本质。自然法使得人类的脑海里树立起“造物主”的概念。是让人类获取知识而不是有多少现成的知识。在远古时期,人类会出去觅食,是自然法的原则;遇到危险想要逃脱,是自然法的规则;畏惧大自然,是自然法的规则;诱捕小动物,逃避大动物,是自然法的规则。而有了社会以后,人类置身于社会,彼此平等的观念逐渐消失,争斗开始。每一个国家拥有自身的力量,而国与国之间又想要得到彼此的东西,这样战争就出现了。战争出现,伤害的不只是人,还有基础设施。然而战争总要被规避,总要完结。就这样,为了减少伤害,人类制定了法律,规定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行为准则,与其在伤害中疗伤,还不如一开始就没有伤害。

在这其中,意志是很重要的连接方式。意志的一致性使得个体力量得以联合。法律的力量得以连接。而支配人类的行为的的法律就是人的理性。只要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是否有危害他人的行为,能够替人着想。就能真的做到守法。而国家的法律还应该和自然状况相连接。但是他们彼此的联系又是密不可分的。而政治法和民事法也没有分开的必要。法律的精神不在于它在哪一个领域,而在于他说产生的影响是否能够够真正的使各个事物涉及其中。使得其互相相依,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制约人的行为。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3

早在学生时代,在法理老师的推荐下曾拜读过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的大作—《论法的精神》,那时只是粗浅的看了看。参加司法工作后,重读此书,受益匪浅,由衷的被这位法学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是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强斗士。他的著述《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细读《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

在《论法的精神》里有这样一著名论段:“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由此可以看出,孟德斯鸠所阐述的法律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等等都有关系。书中以大幅片段,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他反对酷刑、主张适度刑罚,刑罚与教义相结合,利用舆论威慑阻止犯罪,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相关的无理的刑法。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诸方面的论说。总之,孟德斯鸠的学说涉及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与以往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公正的价值理念。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司法公正的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只要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当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做出来的结论就应当是公正的。当然,具体的个案不同,每一类案件如何去量刑,每一类案件如何做出裁判结果,这要因案件所适用的具体的法律依据来因案而异。一个总的原则就是只要他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地履行法律的程序,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考量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出的判决就应该得到尊重,当然也应该是公正的。

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判决书来。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漏洞时,如何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来讲既是一个难题,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实属不易,需要长期的磨砺和坚韧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对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拥有除法律之外的渊博知识,成为知识上的“贵族”;需要法官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须长期坚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为道德上的“贵族”。

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应该是一名法官不可缺的法律信仰。当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需要这样的价值理念作为指导,也即这样的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4

从学哲学开始,就知道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时代所产生的意识性的东西肯定有这个时代的深深的烙印,现在21世纪如此,同样把目光转到18世纪上半叶也是如此。

法律,其本质是什么,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解释,马克思主义把法律总结为两个方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是经过多少代人总结、补充、完善所得到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作总结的。那么在没有前人明确的概括与总结的条件下,我们该如何一步一步的去摸索法律的本质,为后来者指明方向呢,让我们跟着孟德斯鸠的思路来一点理清。

18世纪上半叶,正值启蒙运动发展的时期,在这之前已经有了“文艺复兴”运动,而在文艺复兴之前是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封建主义与宗教相结合的势力统治者这片大陆,人们的思想比较僵化,欲望与人性被压制。不可否认,在生产力较为落后的条件下,这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社会是发展的,在生产力发展的条件下,人们的就要求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质与精神的,这时原来的社会制度与思想就不在适合。“文艺复兴”只是提出了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反对禁欲,要求自由,对宗教腐败现象的不满,这是最基本的。就像我国在与封建主义斗争时,也是先从最基本的开始,要求官吏清廉,赋税减轻等等,而后才发展到制度的,思想层面的批判,这也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规律与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这里不再赘言。

那么到了启蒙运动就面临着“推翻一个世界”与“重建一个世界”的任务。孟德斯鸠选择了法律的这条路,因为他从古希腊、罗马法中得到启示,这如他自己说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他认为的法律不应是统治者一个人或一群人随便制定出来,法律应该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总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作者探求“法的精神”并没有用理论去研究理论,他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会理论"前科学"时期,也正也因为这样的创举使得他的理论不再拘泥于传统的那些思想,创造了一个时代,为资产阶级革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论法的精神》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读孟德斯鸠的这本书,我最直接的感受是他反复强调的“道德”两个字,贵族的道德,平民的道德,君主的道德,这两个字最直接的反映出他对人性的研究,就是启蒙运动从人性的角度来说明法律的存在及作用。他说“君主政体具有法律的力量,专制政体有君王永远高悬的手臂”(其实也就是君主个人的道德)两者治理或支撑着一切。但是在平民政治的国家里,却需要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这就是品德”。品德是什么?品德即道德品质,是指个体依据一定的社会道德准则和规范行动时,对社会、对他人、对周围事物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的心理特征或倾向。个人的心理倾向是要满足自身生理与心理需要。那么肯定要与启蒙思想家一直宣称的自由,平等的思想相一致的。也就是人性的标准,总而言之,你不管什么样的法律是要符合人性的。

这让我想起一个法律案例:南京一男子彭宇称因搀扶摔倒老太太,反而被告上法庭。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我们不管事实怎么样,就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而言就是违背人性的,人性是向善的,而此中案例并没有做到真正符合法的精神的判决,当然这是在我国法律体系尚未完全成熟的条件下的特殊情况,但我相信到了最后我国的法律一定能做到符合人性的程度。

其次,他将政体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并且给出了三个定义,“或者更确切地将它们称之为三个事实:共和体制就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体制;君主政体意味着只有一个人统治国家,只不过遵循业已建立和确定的法律;至于专制政体非但毫无法律与规章,而且由独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变化无常的情绪领导国家的一切。”

看一看现在西方的主要政体。美国政体从大的方面说,没有君主,是实行共和制的国家。美国共和制的特点是实行三权分立,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构中,又以掌握行政和军事大权的总统为核心。因此美国政体是“总统制共和制”,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

英美的政体形式体现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思想对西方的影响。他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议会有立法权、国王有行政权和法院有司法权,用这种方法来限制王权,防止国王暴政。,“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我很佩服他的这种开放性思想,他没有去拼命找某条“完美”的标准去对政体作某种规范,而是选择制衡的方法,互相约束达到平衡。

孟德斯鸠在本书中还强调了一个观点:地理环境决定论。《论法的精神》第三卷第14章的内容,集中体现了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思想。《辞海》在关于“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条目中写到:孟德斯鸠同英国的巴克尔、德国的拉国尔一样,是“地理环境决定论”的代表人物。其基本观点是以自然条件作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孟德斯鸠引用大量的事例对于这一观点进行阐述。从气候因素到土壤因素,从南方到北方,从西方到东方。他指出,不同的气候因素和不同的土壤因素产生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不同的生活方式又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制度。而土壤和气候因素同居民的性格塑造也十分密切,就土壤因素而言,“土地贫瘠使人勤奋、简朴、勤劳和适宜于战争,土地肥沃则会使人因生活富裕而柔弱、懒惰和贪生怕死”。因此,土地肥沃的国家常常是单人统治下的政体,而土地贫瘠的国家则往往是数人统治下的政体。就气候因素而言,“寒带国家的人民,像青年人一样勇敢,炎热国家的人民,就像老头子一样懦弱”。

因此,在海边平原的国家应该实行民主政治,而在山地的国家就只能实行君主专制。不可否认,他的这些认识是有一些弊端的,中国的社会政体就经历了部落首长制、奴隶贵族制、封建君主制、民众共和制以及现在所实行的人民民主专制。虽然,中国的地理环境的诸多因素,在长达5000年的历史长河中发生了一定的改变,但是应该说整体上变化不大。而再看华夏民族的上层建筑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维护少数人利益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政体宣告破产,而以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政体已经建立。这一历史性的变革,并不是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所能够解释的通的。因为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是静态的甚至是一成不变的,而人类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动态的,处在永远都在变化发展的过程中。

但是,他把法律的精神中加入了一些“地方特色”。我觉得这其实也是人性的体现,说白了就是每个人生活和生存环境不一样,自己对道德的标准也不一样,比如“土地贫瘠使人勤奋、简朴、勤劳和适宜于战争,土地肥沃则会使人因生活富裕而柔弱、懒惰和贪生怕死”,这就避免了他所说的“法的精神”空洞抽象的弊端,更符合人的发展,与人性是相符的。其次,他提出“地理环境决定论”,其出发点是为濒临海边平原的法国能够实行民主政治提供理论上的依据,为其三权分立学说提供能够实现的现实上的可能。

最后,《论法的精神》虽然理论阐述并不是很完善,但是这是后来的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源泉,孟德斯鸠是18世纪上半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从这本书中我们可以挖掘很多东西,因而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的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也可以借鉴孟德斯鸠的思想,这就需要我们对他的思想不断研究,以挖掘更深层次的东西,适合我们我们社会发展的东西。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5

佛教界禅师提出参禅有三种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个努力探寻法律最高境界的人。

翻开《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孟德斯鸠(1689—1755)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是什么呢?他回答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从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的关系,才能进行各种法律分类。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献,论证某一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同原因。同时,他不仅停留在寻找某些共同原因这一层次上,而且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他说:“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从寻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则,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发展中是一个不同的阶段。从他的思想动机和目的来看,所谓建立的某些原则,就是指的一种理性的法则,这种法则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据这些理想法律原则所建立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不正义的。他强调“我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开,因为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并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简言之,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他的这种思想,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被普遍接受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司法公正为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以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说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这个案件是一个衡平法院决定不允许一个遗嘱财产受继人——他谋杀了立遗嘱人——享有遗嘱收益。虽然从法律表面上看,这位谋杀者享有继承权,“但是,在这些原则之上还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它深深扎根于普遍的正义情感中,这就是,无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利或从他自己的错误中占便宜。”

那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未参禅”或“参禅有所悟”时的一般境界;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但凡高水平的法官,追求的就是这种境界。裁判结果是不可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因为总会有败诉的一方(即使胜诉的一方也会有不满意的地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不使当事人有不公正的感觉(即输得服气),却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判决书来。瞧!多么省心。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结果,但这种结果绝不是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为这样做体现不出其应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于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漏洞时,如何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来讲既是一个难题,也是体现其高超办案水平的时候。凡是一流的法官,这时就像禅师一样,在努力追求一种境界,他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实属不易,需要长期的磨砺和坚韧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对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拥有除法律之外的渊博知识,成为知识上的“贵族”;需要法官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须长期坚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为道德上的“贵族”。

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与严格依法办案的观念的联系十分密切,司法公正就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法与情的冲突。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即“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有时候法律走过了头,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见的色彩;有时候就停下来,和感情、成见混合在一起。”

可见,孟德斯鸠认识到法律经常会和感情发生联系,有时会产生冲突。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他认为,法律不能走过了头,只从感情出发。司法实践中,当法律与情理相冲突的时候,执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对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制定”一个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这种自由裁量权的随意行使,实际上否定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本就不是一种“衡平”或“正当背离法律”的方法。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对法律制定例外的规定,实际上就破坏了法律的原则的规定,其结果后患无穷。他举例说明:“查理七世说,他获悉在以习惯为准则的地区,诉讼当事人违背王国的习惯,在一个案子判决三、四、六个月之后才提起上诉;所以他规定,除非检察官有舞弊或欺诈情事,或是有阻碍当事人起诉的重大明显的原因,当事人应立即起诉。”因为有例外的规定,结果当事人在30年后还在上诉。

情理因素要不要考虑?法官在裁判时肯定要考虑,但是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是首要前提,不能为了个别案件裁判合乎情理而损害整个法治的尊严。法官在遇到法与情冲突的时候,并非毫无良策,只有舍弃法律规定的唯一办法,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是可以找到妥善解决此类问题办法的。

孟德斯鸠还把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部分,人为法又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他认为,人为法富于普遍性;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国际法则是自然地建立在上述原则之上的;这几种法律的渊源、目的和性质是不同的。

正如他在前面论述法的精神时所指出的那样:“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可见,孟德斯鸠又在微观上寻找法的精神,他认为,每一类型的法律,其立法的目的又是各不相同的。“不应当把法律和它所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不应当把法律和它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

尽管他对法律的分类是不科学的,但其观点对当代司法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就是要求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既要从宏观上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要从微观上探寻某个部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使司法更合乎立法目的和原意,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就要思考立法者设立该法律或法条的目的和原意是什么,努力探寻法律深层次的含义,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正确解释法律,以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裁判。尤其“当采用文义解释或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个不同的解释意见而难以判断哪一个解释意见正确时,应当采纳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意见。”“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法院解释法律的标准,也是评价和判断法院判决是否妥当的标准。”

如何寻找立法的目的和原意?一般来说,每一个部门法律都会开宗明义,说明制定本法的目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但这样的规定,使人尚觉得太原则、太抽象,不能确切把握立法者的目的。因此,有学者提出三种寻找法律目的和原意的具体方法:一是语义原意说,认为解释者应从法律所运用的词语本身去寻找立法原意。二是历史原意说,认为寻找立法原意不能局限于法律词语本身,而必须借助对各种立法史材料的研究,解释者能够了解法律得以通过的一般社会状况,以及立法者欲通过法律予以救济的对象或要解决的问题,从而把握存在于法律背后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三是理性原意说,认为应诉诸于立法者假设的方法来寻找立法原意,即解释者基于立法者是以合理手段追求合理目的理性立法者的假设,想立法者之所想,以重构立法者意图的方式来解释法律,弥补法律所可能存在的漏洞。

笔者认为,从历史原意和理性原意方面更能寻找到立法者的原意和目的。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立法者制定该条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分析一下该法制定的时代背景。在20世纪90年代,制假卖假的行为十分普遍,发生了许多危害消费者生命和财产的案件,严重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成为困扰政府的严重社会问题,而地方行政部门由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存在打击不力的情况。因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立法者制定了该法。该法第49条双倍索赔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自力救助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可见,立法者的目的应包括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赔”行为。

《论法的精神》就像储藏百年的老酒,醇厚甜美,值得细细品味。也许笔者的解读仍是片面、不准确的,但不妨碍对经典的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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